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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尔津县吉克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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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新疆
源发布时间: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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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公共设施维护中心:

你单位《关于<布尔津县吉克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布尔津县吉克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位于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吉克普林,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卫中心工程。具体为:1.拟建道路总长度约35.97千米,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街巷,同时新建生态慢行道。2.新建一座净水厂,给水管道37.97千米,一座取水头部设施。3.新建排水管道32.38千米,新建格栅间、隔油池各一座。4.************消防泵房一座、值班室一座、车库一座及配套附属设施。本项目永久占地总面积为55.75公顷,材料堆放场及土石方临时堆场占地均为原有道路路面,位于项目区批准的永久用地范围内,不新增临时占地。本项目总投资96369.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59%。

******有限公司编制的《布尔津县吉克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204号),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阿勒泰吉克普林国家冰雪旅游基地总体规划》(2020年-2035年)、《额尔齐斯河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各类施工应严格控制在设计范围内,严禁随意乱开便道,料场便道施工时要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项目开挖土石方在项目区内实现平衡,砂砾石等所需材料外购,不设专门的取土场;外购材料应在料场堆放区域合理堆放,采取临时压盖等措施;严格按设计要求,在指定地点堆放工程弃土,严禁随意弃土。加强施工期宣传教育,不得随意砍伐灌木林地或碾压草地;禁止非法捕捞。施工结束后,平整土地,清除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废料,尽快恢复植被。

(二)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本项目取水渗渠在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族乡禾木村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集水井和取水头部设施(预沉池、加药间)在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族乡禾木村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和场地,施工场地远离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杜绝施工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水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定期对保护区内水质进行监测,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废水处理措施,严禁将废水排入饮用水水源地。

(三)严格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设置禁鸣标志等措施减缓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净水厂工程、环卫中心工程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四)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等其他处理措施。强化操作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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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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