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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许可决定的公示-审批信息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四川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四川
源发布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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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中江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2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许可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79-2025715日(5个工作日)。

电话:******0838-******  地址:德阳市松花江北路8******服务中心三楼126号市环保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设置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要求听证。

拟批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序号

排污口名称

项目

性质

设置单位

论证类型

报告编制单位

基本情况

排污口

位置

排污口

类型

排放

方式

入河

方式

废水

排放量(m3/d

排放

去向

排放标准

污染物总量

1

中江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入河排污口

扩大

******有限公司

论证报告

******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量10000m3/d扩大至30000m3/d,排污口类型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变更为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变更为《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

中江县回龙镇水观音大桥下游850m(污水厂东侧),凯江右岸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排放

管道

30000

凯江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标准”要求

扩大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328.5t,氨氮不超过16.425t,总氮不超过109.5t,总磷不超过3.285t

2

灵江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改扩建

******有限公司

论证报告

******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量10000m3/d扩大至30000m3/d,排污口位置由刘家庵河调整至石亭江右岸。

什邡市马祖镇东林村人民渠下游550m,石亭江右岸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

排放

管道

30000

石亭江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限值标准要求氟化物1.5mg/L,氯化物300mg/L

扩大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38t,氨氮不超过32.85t,总氮不超过164.25t总磷不超过5.475t,氟化物不超过10.95t/a、氯化物不超过2190t/a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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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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